(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祥林与赵永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林,赵永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祥林。被告赵永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方北路体育大街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林与被告赵永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30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