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轩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轩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01号罪犯张轩江,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涪法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轩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7年9月20日、2009年4月7日、2011年4月12日、2012年6月20日四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张轩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轩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轩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二十五日,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6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