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毛某某诉前财产保全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马某,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毛某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毛某某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在毛某某名下的存款120万元采取冻结之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在毛某某名下的存款120万元采取冻结之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冷季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