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与陈立新、杨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陈立新,杨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负责人:邓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新,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洞口县立新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美球,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杰,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美球,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与被告陈立新、杨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洞民初字第1214号判决。两被告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邵中民二终字第66号裁定发回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平,被告陈立新、杨杰的委托代理人杨美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属物权保护纠纷。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以侵权主体不明为由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5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卿笃炉审 判 员 王东毅人民陪审员 甘文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军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