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宾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宾,王华,张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宾,男,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王华,男,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素君,女,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宾、王华、张素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9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宾、王华、张素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素君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剑 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李天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志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