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3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田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796号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伟。被告田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陈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