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廖世东与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世东,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261号原告廖世东,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安蜀,系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1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3844-1。法定代表人吴成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联强,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特别授权)。原告廖世东诉被告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全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钟永建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世东及委托代理人林安蜀,被告诚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联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世东诉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在荣昌县昌州街道开发的“百安星城”5幢20楼5号商品房一套。因被告原因致房屋延期交付。2011年12月被告通知原告接房,当月30日,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核算,确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317元,且定于接房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3317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诚全公司辩称,我公司出具给原告廖世东的承诺书是事实,对应支付原告33317元违约金无异议,但对原告要求利息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荣昌县昌州街道“百安星城”5栋20楼5号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价款,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2011年12月30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被告应于原告接房后30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317元。原告收执承诺书后接房。之后承诺书载明的付款期到后,被告未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3年10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3317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承诺书,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根据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延期交房后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其承诺内容未超出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对承诺书予以认可,并依据承诺书提起本案诉讼,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31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承诺书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确认,被告在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到后未支付,其责任在被告。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廖世东逾期交房违约金333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元,由被告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