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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诉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石国庆与张春和、邵长豹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国庆,张春和,邵长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诉保字第0012号申请人石国庆,职工。被申请人张春和,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邵长豹,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石国庆因被申请人张春和、邵长豹向其借款20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张春和、邵长豹转移财产,申请人石国庆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春和、邵长豹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石国庆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春和、邵长豹价值200000的财产或冻结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