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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东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章华与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邱国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华,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邱国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东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王章华,农民。被告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板湖镇工业园区A座18号。法定代表人邱国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邱国杭,农民。原告王章华诉被告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邱国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国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章华诉称,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我先后向被告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供应煤炭3次,累计欠我货款142954.40元,至今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42954.4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王章华均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被告邱国杭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章华煤炭款(49.73T×1280元/T)总计63654.4元,总计陆万叁仟陆佰伍拾肆元肆角。注(两个月内付清煤炭),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欠款人:邱国杭”;2012年3月19日,被告邱国杭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结欠王章华煤炭款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元¥38600.00元,煤重50.5×1200,欠款人邱国杭,二个月归还”;2012年5月28日,邱国中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印章,载明”2012年5月28日,实收煤39.92吨,按1020元/吨价,实际煤价为40700,其中30吨,两个月以内付款,金额为30600”。该三张欠条合计142954.40元,截止本案一审辩论结束前,全部原件仍为原告持有。对于被告邱国杭与被告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原告仅口头陈述邱国杭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中的兄弟,以及系该公司的全权代表人,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2012年5月28日的欠条已加盖被告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印章,并附有法定代表人邱国中的签字,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公司所欠,本院予以确认,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依法负有清偿责任。对于2012年1月20日、2012年3月19日的两张欠条,因只有被告邱国杭的个人签字,且载明”欠款人”为邱国杭,故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邱国杭立据系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的情况下,该两笔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被告邱国杭依法负有清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章华煤炭款40700元。二、被告邱国杭偿还原告王章华煤炭款102254.40元。三、上列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王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元,保全费1235元,合计4395元,由被告盐城市嘉谊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1231元,被告邱国杭负担3164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陈红霞代理审判员  刘 干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