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阳新执字第0003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与夏某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夏某,周某,朱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阳新执字第00030-1-7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被执行人夏某,男。被执行人周某,女。被执行人朱某,女。被执行人陈某,男。本院(2013)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营业部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营业部的储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至3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时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