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重庆中奥实业有限公司与童其昌,吴仲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奥实业有限公司,段江玲,童其昌,王福英,易相莲,王泽芬,姜奉合,谢培慧,周李明,吴仲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胜利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2913-9。法定代表人:杜永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江玲。委托代理人:唐光林,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童其昌。原审被告:王福英。原审被告:易相莲。原审被告:王泽芬。原审被告:姜奉合。原审被告:谢培慧。原审被告:周李明。原审被告:吴仲全。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星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40-5。法定代表人:周礼文,主任。委托代理人:涂小彬,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上诉人重庆中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江玲及原审被告童其昌、王福英、易相莲、王泽芬、姜奉合、谢培慧、周李明、吴仲全、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碚经信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碚法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中奥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段江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中奥实业有限公司、段江玲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2)碚法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段江玲撤回起诉;三、准许重庆中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95元,由段江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重庆中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