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晓庆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庆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晓庆,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3)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晓庆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晓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沈晓庆在其经营的“某平价超市”淘宝网店上,以人民币48元的价格向孙某某销售“Babix-InbalatN”(芭比克斯牌鼻塞通精油)一盒。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沈晓庆在其经营的“某平价超市”淘宝网店上,以人民币48元的价格向李某销售“Babix-InbalatN”(芭比克斯牌鼻塞通精油)一盒。2013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晓庆家中查获了“扑热息痛125mgHEXAL栓剂”五盒及“Babix-InbalatN”(芭比克斯牌鼻塞通精油)一盒。经检验上述药品均系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晓庆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协助调查(复)函、证人孙某某、李某证言、淘宝网销售记录截图、被告人沈晓庆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晓庆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沈晓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法院对沈晓庆适用非监禁刑罚,故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晓庆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鸿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