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双民与余中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双民,余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郭双民,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余中江,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3)门民初字第3134号郭双民与余中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中江银行存款3500元(含案款3450元,执行费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中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余中江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徐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丹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