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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张玉亮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渤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亮,葫芦岛渤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亮,男,汉族,工程师,现住葫芦岛市望海寺街。被执行人葫芦岛渤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张玉亮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渤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龙北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葫芦岛渤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玉亮合同费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玉亮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渤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现无能力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玉亮欠款,申请执行人张玉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葫芦岛渤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龙执字第1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任学义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