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藏东与巩瑞、于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东,巩瑞,于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新民初字第6151号原告藏东。被告巩瑞。被告于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藏东与被告巩瑞、于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巩瑞所有的鲁Y某号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告于群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巩瑞、于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