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藏东与巩瑞、于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东,巩瑞,于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新民初字第6151号原告藏东。被告巩瑞。被告于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藏东与被告巩瑞、于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巩瑞所有的鲁Y某号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告于群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巩瑞、于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