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680号原告马某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红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娅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红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