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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胡云英、王国栋、王国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云英,王国栋,王国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胡云英,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王国栋(系原告胡云英长子),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王国樑(系原告胡云英次子),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胡云英、王国栋、王国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云英、王国栋、王国樑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3年12月17日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胡云英、王国栋、王国樑共同确认被继承人王坤宝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龙卡(证券卡)一张、龙卡(储蓄卡)一张及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存折一本,内有华安创新混合基金余额、广发聚丰前基金余额的基金遗产全部归申请人胡云英所有。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为合法有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云英、王国栋、王国樑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