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环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敬文才与潘志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文才,潘志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环民初字第69号原告敬文才。被告潘志民。本院在审理敬文才与潘志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敬文才于2013年12月30以其已与被告潘志民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敬文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4元,减半收取3302元,由原告敬文才负担。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