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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蒋某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被告钟某某,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吉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