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7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王银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新,王银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114号原告赵立新。被告王银锁,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港北)监狱第四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新与被告王银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