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王银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新,王银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114号原告赵立新。被告王银锁,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港北)监狱第四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新与被告王银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