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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邵XX危险驾驶判决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林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XX,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林口林业人民检察院以林林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凤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XX酒后于2013年11月24日15时25分左右,驾驶黑CL78**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古城派出所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证人宋XX,郭XX等人证言,被告人邵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XX酒后驾驶黑CL78**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邵XX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