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问福与陈宗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问福,陈宗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310号原告张问福,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宗来,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问福与被告陈宗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问福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问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问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