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杨某,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左某,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经调解,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和好,没有诉讼必要为由,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王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卫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