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孙恺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68号罪犯孙恺利,男,生于1975年5月20日,汉族,陕西省长安县人,因强奸、抢劫罪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以(1999)西刑一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由庄里监狱调入黄陵监狱服刑改造。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止。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孙恺利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孙恺利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知错就改,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深刻,进步较大,注重行为养成,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尤其在杂工改造岗位上,不怕脏累,认真打扫、冲洗厕所,全年累计打扫厕所达1900余次,在该犯的努力下,罪犯如厕环境干净、异味较小,该犯还能主动、按时帮助罪犯准备洗手水,受到干部、罪犯的一致好评。该犯由庄里监狱调入黄陵监狱时转入计分考核成绩957分,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9月底止,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250分,累计获得2207分,折合二十二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恺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恺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恺利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