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郏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自军与郏县冢头镇拐河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自军,郏县冢头镇拐河村委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995号原告曹自军,男,1966年1月8日生,现住郏县冢头镇。被告郏县冢头镇拐河村委会。负责人牛占辉,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自军与被告郏县冢头镇拐河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为此,原告曹自军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自军撤回对被告郏县冢头镇拐河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自军负担。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刘笑月审判员 郭国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