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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孟伶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伶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371号罪犯孟伶华,男,1982年4月20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以(2011)花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伶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马刑终字第00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孟伶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伶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伶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伶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