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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四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9号原告杨某被告夏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叶南独任审理,于2013年12月2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夏某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诉讼费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一直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足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应准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150元、被告夏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叶南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雨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