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辖初字第2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梁某。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梁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南京市鼓楼区某某号某某室,且本案虽涉及不动产,但双方并非不动产侵权争议,仅涉及不动产的分割事宜,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要求分割的标的物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南钢九龙洼某某幢某某室房屋,本案系因不动产引发的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诉争标的物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梁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梁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梁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声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童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