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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5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50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学锋,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培,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临罗执字第15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该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