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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人民政府与卯长青、张琼芬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人民政府,卯长青,张琼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行初字第7号申请人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白青林,该乡乡长。被申请人卯长青,男,汉族,生于1976年09月10日。被申请人张琼芬,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28日,系卯长青之妻。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龙计生征决(2013)第002号关于对被申请人卯长青、张琼芬夫妇共征收14700元的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龙计生征决(2013)第002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龙计生征决(2013)第002号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龙计生征决(2013)第002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马林德审 判 员  冯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熙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雍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