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彭长彦与被告沈云彦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彦,沈云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019号原告:彭长彦,女,生于1980年9月1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侯集镇谭寨村8组。被告:沈云彦,男,生于1978年3月12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长彦与被告沈云彦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长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梅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