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谢其凤与严邦永、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其凤,严邦永,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567号原告:谢其凤,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蒋集镇。委托代理人:袁月,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之侨,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邦永,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连江镇。被告: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鉴,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其凤诉被告严邦永、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韦珍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其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其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其凤承担。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