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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某诉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徐州市铜山区人。被告侯某,女,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徐州市铜山区人。委托代理人侯佰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孝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