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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崔超不予假释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假 释 决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730号罪犯崔超,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以(2009)崇刑初字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自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经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罪犯,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罪犯崔超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现无证据证实其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执行机关提供证实罪犯崔超确有悔改表现及假释后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充分,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崔超不予以假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