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蚌山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无业,小学文化。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被告人王某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3)0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1日1时35分许,在蚌埠市淮河文化广场普拉纳啤酒厂酒吧内,朱某(女)与被告人王某在同台近距离跳舞中发生纠纷后回到各自酒桌。1时40分许,与朱某同桌喝酒的被害人高某先摔碎一只酒杯,后持一酒杯冲到被告人王某跟前,并用所持酒杯砸了被告人王某头部,随后被害人高某等人与被告人王某等人发生撕打。在撕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高某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的头面部等处,造成被害人高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接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2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经支付,高某出具谅解书,要求对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病历材料、凤阳县公安局刘府派出所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006)闵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2009)闵刑初字第1236号刑事判决书、(2011)沪司狱白字第439号释放证明书,(蚌)公(司)鉴(伤检)字(2013)2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附件,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苏某、杜某、成某、朱某、吴某、卢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郭德峰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生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