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彦彪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005号被执行人张彦彪,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埝头乡丁庄村*组**号。2011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张彦彪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彦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强制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彦彪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张彦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操审判员 杨绍煜审判员 余德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