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徐向林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徐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徐向林,男,汉族,甘肃省第九建筑工程项目部经理。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徐向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永行非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向林于2013年12月30日交清案件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6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