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双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曹伟与何敏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何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曹伟。委托代理人王画,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与被告何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伟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伟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回对被告何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曹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