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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双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曹伟与何敏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何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曹伟。委托代理人王画,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与被告何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伟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伟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回对被告何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曹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