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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海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