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海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