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2024号罪犯王伟,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咸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至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王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任务,服刑改造期间共获得行政奖励积极十三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八月十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郭玉荣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