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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有宽与被告郭宝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宽,郭宝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20号原告陈有宽,男,汉族,居民。被告郭宝明,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宽与被告郭宝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宽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有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合计人民币595元,由原告陈有宽负担。审判员 陈  燕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婕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