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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徐爱芹与冷伟、洪亚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芹,冷伟,洪亚云,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徐爱芹,女,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冷伟,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洪亚云,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王艳,女,1979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受理原告徐爱芹与被告冷伟、洪亚云、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冷伟、洪亚云、王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所涉的民间借贷纠纷应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所在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故对本起诉讼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冷伟、洪亚云、王艳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冷伟、洪亚云、王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雯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