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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燕与连健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连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郭燕,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小金,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燕与被告连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连健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安置小区15#幢211#单元安置房一套,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连健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安置小区15#幢211#单元安置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景 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