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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一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保平与董书亮、吕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平,董书亮,吕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2081号原告王保平,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彦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书亮,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风,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晖,女,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书亮,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涛。委托代理人付瑞晓,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平与被告董书亮、吕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保平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娟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