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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任皖梅与秦瑜、江文庆、张旭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750号申请执行人任皖梅,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秦瑜,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江文庆,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旭,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490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秦瑜、江文庆、张旭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旭所有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