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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绩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冯银玉诉方家亮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银玉;方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冯银玉。被告:方家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银玉诉被告方家亮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银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维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静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