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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刑执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时永安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779号罪犯王保林,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宝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六年四月十日至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王保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二十八个,二0一一年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保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高化民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