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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刑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张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沧刑执字第2061号罪犯张想,又名霍欣,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盛区人,2006年9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8年3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河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2013年5月15日、7月15日、10月2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高文盛、徐玉河及罪犯证明人项征、宋庆江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评议表和减刑审批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八天(刑期至2013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苗萍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方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