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仇岳明与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岳明,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仇岳明。委托代理人:周风燕。被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宝。原告仇岳明与被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岳明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仇岳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宛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