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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逯东起等诉杨桂华等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甲,逯某乙,逯某丙,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逯某甲,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河市。原告逯某乙,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逯某丙,男,200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逯某甲,系逯某乙、逯某丙父亲。被告杨某某,女,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河市。被告李某某,女,200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被告李某某外祖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甲、逯某乙、逯某丙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某甲、逯某乙、逯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卫国 关注公众号“”